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宿迁市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2018年10月30日批准,2021年10月29日修订,2021年12月2日批准,最新全文共七章五十八条.

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

(2018年10月30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21年10月29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

第三章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

第四章社会信用主体权益

第五章社会信用服务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社会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业的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征信、企业信息公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安全、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强化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决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其所属的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负有社会信用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管理,协同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