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4年11月25日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政务服务
第三章创业支持
第四章法治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协调、指导等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行政服务中“吃拿卡要”和不作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宣传,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建立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
每年春节假期后的第一周为梅州市营商环境重点宣传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好方案开展宣传、访谈、招商、服务等活动,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氛围。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政务服务
第七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为经营主体提供便于获取的纸质版或者电子版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压缩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承诺的办理时限一般要比规定时限缩短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即时办理的事项应当第一时间办理,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
无法按照第一款规定压缩办理时限的,应当由政务服务事项承办部门依法说明理由,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并公布不压缩办事时限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