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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县级农村供水规划,应当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听取村民委员会、村民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编制农村供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发展需求、供水水源、管网布设、环境保护等因素,并与乡村振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市供水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供水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村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当地农村供水存在的问题,提出纳入农村供水规划、年度计划等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九条 农村供水可以通过实施城市向农村扩网工程或者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等方式进行。
农村供水应当优先实施城市向农村扩网工程;不能扩网的,因地制宜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不能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的,可以结合实际对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联村并网。
地处偏远且人口稀少的地区,可以建设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或者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应当设置水质净化和消毒等水处理设施,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由政府组织工程建设,也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的扶持力度。
已建农村供水工程不符合国家有关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管网铺设至用水户住所,按照一户一表、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合适地点安装入户水表。鼓励推广使用智能水表。
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护。水表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入户水表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用水户发现水表异常时,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确有问题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用水户因水表准确度与供水单位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计量调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农村供水数字化建设,在数字政府体系框架下建设农村供水数字化管理平台,提高农村供水管理服务水平。
规模化供水工程应当逐步配套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供智慧化供水服务。
第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合格且出厂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建设档案,完工验收后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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