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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全文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人大修订,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人大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版全文共七章五十四条。
来源: | 来源:福州市人大 | 时间 :2024-09-17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4年6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三章 海上客货运输安全

第四章 海上搜寻救助

第五章 海上交通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安全、有序、畅通,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海域和相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港口管理、应急管理、海洋与渔业、公安、海警、文化和旅游、体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海上交通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福州港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海况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调整海上交通功能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将海上交通安全相关信息汇聚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台办理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许可申请、登记、报告等事项,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章 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和作业,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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