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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文

来源: | 作者:主席令第52号 | 时间 :2020-07-23 | 825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防教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修订),主席令第5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04-27修订发布实施,现行有效法律,国防教育法全文共6章38条.
  国防教育法法律修订,2001年4月28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法(2018修订)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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