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四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其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营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