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山东省人大 | 时间:2025-03-21 | 6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九章六十一条。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三章社会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五章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六章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章信用环境建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社会信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工作的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信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关联、适当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第二章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和归集

第八条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汇集公共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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