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
(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基本养老服务
第四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六章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第七章扶持保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增进老年人福祉,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以及其他赡养人、扶养人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覆盖城乡、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坚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督促推进本地区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发展规划,将养老服务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等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等开展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组织、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康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医养结合相关医疗保险政策。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审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金融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发挥各自优势,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