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南通市人大 | 时间:2025-03-21 | 10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人大批准,最新全文共十章第五十五条。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长三角区域养老协同合作,促进养老服务资源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弘扬中华民族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广泛开展养老服务宣传。

第二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并且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条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鼓励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建养老服务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步权属登记。分期建设的住宅区,养老服务用房等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交付。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六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改建、购买、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

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管理运营。

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当集中设置,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并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设置于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出让住宅用地涉及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布局、建设规模、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属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竣工验收后应当无偿移交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场所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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