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梅州市人大 | 时间:2025-03-21 | 5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梅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1月25日梅州市人大通过,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人大批准,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第三十三条。

第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适时对外发布产业发展政策。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招商目录,优化配套政策,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实行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专班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问题。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行业活动,开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办理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等非必要前置条件。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设施的,非用户企业产权的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成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第十八条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经营主体可以在线上线下评价政务服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差评评价,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给评价人。

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好差评”情况纳入绩效评价。“好差评”结果与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等挂钩,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制定考核细则。

第三章创业支持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支持建设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鼓励创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科技金融服务等机构,为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投融资对接、技术对接、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梅州侨乡资源,编制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返乡投资创业的服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中小微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分级分类制定扶持政策。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健全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展期、续贷等业务。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产业转移,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加大产业转移信贷投放。鼓励对产业转移企业由转出地承接地联合给予贷款授信。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