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西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六十三条。

第十六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及时、准确地归集本行业、本领域、本行政区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审查机制,在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前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区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推送公共信用信息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十七条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以及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需求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服务和管理的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信用主体可以以声明、自愿注册、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主动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法定渠道提供信用主体自身的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信息涉及他人信息的,应当提供他人授权证明材料,并承诺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其所提供信息依法依规接受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核验。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制定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要求和技术规范。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将符合采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市场信用信息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并对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自然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关联匹配的标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的唯一标识。

第二十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运行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线下查询等渠道,采取依法公开、政务共享、实名认证使用、授权使用等方式免费开放查询。

第二十一条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二)建立信息查询制度规范,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三)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四)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篡改、虚构、隐匿、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二)泄露未经授权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社会信用信息;(四)买卖、非法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明确激励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更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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