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江西省人大 | 时间:2025-03-20 | 820 次浏览 | 分享到:
《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1月19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七章六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在下列范围内确定:(一)在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四)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五)在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六)优先推荐评优评先;(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已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核实的,应当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将其移出名单,并及时共享该信息。(一)超出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规定的名单有效期限的;(二)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设区的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制定、更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信用主体实施的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与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未成年人和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失信行为、受自然灾害或者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导致的失信行为,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失信行为,应当宽容审慎进行认定、记录和惩戒。

第二十八条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一)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二)在财政资金、社会保障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五)在日常监管中,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六)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信用主体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运输、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抗税,恶意逃废债务,内幕交易,逃套骗汇,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故意侵犯知识产权,非法集资,组织传销,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作出的公开信用承诺而造成严重后果,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严重失信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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