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四川省人大 | 时间:2025-03-19 | 6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文全文共八章六十六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宣传,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诚信先进典型。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专栏等形式开展诚实守信公益性宣传。

第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

鼓励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信用管理培训,培养信用人才。

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非公共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等(以下统称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以及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提供的自身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虚构、篡改、违规删除社会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单位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安全防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保障社会信用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地方性法规,根据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以及国家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

编制、更新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应当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实施。

纳入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明确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并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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