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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
(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发展共享
第五章 闽赣协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保护传承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指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具体范围以国家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国家代表性、全民公益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享,注重文化和自然遗产共同保护,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以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体,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主体明确、责任清晰、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履行国家公园内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职责,加强对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特许经营管理、社会参与管理、科研监测、科普宣教等工作。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市场监管等职责,统筹处理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职责,加强生态管护,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引导村(居)民形成绿色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六条 建立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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