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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制定机关公布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解读,并根据需要公布实施指引或者案例指引。
第十条 本市构建市级统筹、区为主体、市区联动、多方参与的投资促进机制。
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统筹外商投资招商引资工作,编制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加强招商引资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关村论坛、北京文化论坛、金融街论坛等会展平台和国际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交流联动,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推动政府部门、引资机构、商会、协会、企业等多方参与外商投资促进。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我国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服务机构的合作,在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建设多种形式的投资促进平台。
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统筹本市在境外设立的贸易投资网络、产业园区,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境外机构等资源,加强与外国企业、中资企业境外机构、海外华侨华人社团等的交流对接,加大境外招商引资力度,拓展招商引资渠道。
第十二条 本市发挥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引领作用,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施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实施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需要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主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商务部门、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发布并及时更新外商投资指引。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
第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
本市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贯彻实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相关活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市支持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地区总部,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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