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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和融入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服务、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全面落实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商品和要素开放,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开放,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为外商投资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市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市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强化协同创新,加强产业协作,共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人才、科技等要素自由流动,鼓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开展投资活动,推进京津冀区域外商投资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联动。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人才引进保障、公共服务提供、招商引资奖励等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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