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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市商务部门应当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管理办法,明确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等内容。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做好本区域投诉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政企沟通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政策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意见,协调解决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市、区商务部门对跨部门、跨区域诉求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区商务部门反馈。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12345企业服务热线、外商投资企业诉求采集系统等渠道,反映相关诉求和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二十七条 本市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鼓励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办事机构。
本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鼓励境外仲裁机构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仲裁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市支持北京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完善涉外商事审判体制机制,发挥涉外商事案件审判职能。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涉外商事案件司法公开,发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商事等典型案例,为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供指引。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通过规划引领、购买服务、政策激励等方式引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企业等主体参与外商投资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流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身份认证数据对接验证机制和异地主体资格互认机制,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过程网上办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外国投资者身份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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