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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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