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五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配偶护理假、育儿假、老年人护理照料时间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九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十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