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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构建十五分钟医养服务圈。
第三十三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医养服务呼叫中心协同联动,实现服务衔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医养康养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支持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现有人员、设施、技术等资源设置护理院,支持在社区依法开设护理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护理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第三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推进医疗和康养服务进入社区和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防治、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与居家老年人开展签约服务,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为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三)逐步开展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拓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和心理关爱服务;
(四)为高龄患病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推进非急救医疗转运平台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五)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和康复护理等方面的药物供应,逐步扩大社区基本药物用药范围,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六)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
(七)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老年人认知障碍的早期预防和干预工作,明确认知障碍老年人筛选评估、服务评估、服务提供以及设施配套建设等要求。
鼓励和支持设立专门服务机构或者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专区,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满足认知障碍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
第三十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居家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居家老年人失能等级和服务需求类型,并推动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相关评估的衔接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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