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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24年2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由基本公共服务、专业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和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居家养老公共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与财政保障机制,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居家老年人医养康养和健康服务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文广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支持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服务需求和供给的对接,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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