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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原料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产业,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打造食品、饲料等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集群,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资源优势,发展现代畜牧业、冷水渔业、生态森林食品产业,鼓励高品质、高附加值农产品生产,鼓励发展现代生态养殖,以大食物观引领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植物动物微生物并举的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培育农业品牌,构建以“黑土优品”为龙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引领、农业企业品牌为支撑、农产品品牌为基础的农业品牌体系;建立完善农业品牌认证、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品牌质量提升、孵化培育,加强品牌宣传推介,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综合利用的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推进粮食、乳制品、肉制品和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微企业等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现代畜牧业,培育畜禽优良品种,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推动生猪、肉牛、奶牛、家禽等优势产业发展,打造优质、安全、绿色畜禽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塑料大棚、日光温室、贮藏保鲜窖等设施,开展蔬菜初加工和精深加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域产业基础和区位优势发展特色种植养殖业,培育中药材、食用菌、杂粮杂豆、鲜食玉米、冷水鱼、东北黑蜂、浆果坚果等特色产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当地资源禀赋,丰富乡村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推动农业与文化、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乡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拓宽线上线下营销渠道,鼓励互联网企业建立产销衔接的农业服务平台,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合作,推动农村地区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推进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农村延伸。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推动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发展空间。
第四章 农民增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受益。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落实对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帮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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