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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和管护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布局,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优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标准农田;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消除障碍土层、综合治理侵蚀沟,提升农田地力;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管护经费和管护责任,率先把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护和开发利用,支持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企业开展种业科技创新,实施农作物和畜禽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良品种推广,重点扶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对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动重大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现代化改造,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主要支流以及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强化蓄滞洪区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现代农机装备制造业,推动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促进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智能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业基础科学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协同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领域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配套推广先进适用科技;依托龙头企业、科研院校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平台。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数字农业,推进数字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物联网感知、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生产监测、精准作业、智能指挥、疫病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全过程集成应用。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实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标准化生产管理,推进标准的转化、应用、推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储备责任,强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督管理,提升粮食储备和流通能力,优化调整储备粮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防汛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强化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监测预警,支持气象、植保等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业防灾减灾能力。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统筹推进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依托乡村优势特色资源,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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