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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企业联盟、技术联盟或者产业组织,遵循技术发展规律,同步推进标准的迭代升级,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集聚和配置产学研用等资源,组织利益相关方以创新技术、知识产权、科研项目等形式参与标准创新。支持企业通过创新和运用标准推动科技创新、专利应用、品牌推广互动融合,构建技术、专利、标准、品牌联动创新体系,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七条 鼓励制定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引导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以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推动本行业标准水平提升,引领产业优化升级。
鼓励企业联盟将战略性新兴技术纳入产业链标准体系,带动产业链上下游标准更新,促进产业升级。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标准创新: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并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
(二)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三)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
(四)对企业标准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在企业评优评先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贡献但未纳入前四项激励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交流,为企业提供国际标准化信息,畅通企业、产业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渠道,推动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落户河南。
支持企业、产业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以及专家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国际标准制定。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团体以及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国(境)外相关团体、企业共同制定先进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强省战略,培养标准化知识基础扎实、专业水平高、熟悉国际标准化规则的人才。
鼓励高等院校等开设标准化专业课程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标准化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企业标准化工作人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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