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237
1天前
412
3天前
684
5天前
72185
6天前
492
7天前
673
8天前
1084
9天前
1535
17天前
1138
19天前
2810
20天前
2161
21天前
2249
21天前
3013
22天前
1835
23天前
2062
24天前
1871
25天前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能效示范作用的公共建筑及其所有权人、运行管理单位。
公共建筑能效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申请绿色建筑标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建筑标识应当挂置在建筑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九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升建筑综合性能。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调整改造范围与标准。
市教育、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节能绿色化改造工作方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时,应当同步实施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
鼓励节能绿色化改造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和适老化、适儿化改造,以及公共区域环境整治提升等同步实施。
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对既有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内水、电、气、热等专业管线改造同步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鼓励按照绿色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等标准实施,鼓励增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等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和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进建筑绿色化拆除。建筑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拆除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和清运措施等,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等绿色施工措施。
第四章 科技与产业支撑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构建符合绿色导向、适应市场需求的建筑技术创新体系,打造建筑绿色发展新技术应用场景。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筑绿色发展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创新人员等作用;支持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的产学研用合作和国际交流;支持建筑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组成技术研发共同体,打造协同创新平台。
本市建立建筑绿色发展专家委员会制度,为建筑绿色发展相关活动提供论证、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市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形成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的智能化建筑产业体系。
最新信息
808575
584277
331261
255936
224172
216814
207531
204184
203977
185808
171767
162945
160741
106661
106077
10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