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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采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造方式,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六条 本市推动装配式建筑的科技水平和工程质量提升,提高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水平。
本市鼓励引导研发和应用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质量,提升建筑性能。
本市推进装配式建筑相关生产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合理布局,逐步建立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
第三十七条 本市推动建材绿色供应链建设,培育建材集成供应企业,鼓励通过绿色生产、绿色包装、绿色运输、废弃产品回收利用等方式,实现建材供应全链条绿色环保。
本市建立健全建材供应链可追溯监督管理体系,推行建材数据分类标准以及编码,对建材产品进行标识。
第三十八条 本市推进绿色建材认证与结果采信,定期发布产品信息与应用情况,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绿色建材。
第三十九条 本市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行建筑拆除和建筑垃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以及再生产品使用一体化实施。处置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纳入建筑工程概预算。
政府性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工程部位相关要求选用再生产品,鼓励其他建筑工程优先选用再生产品。
第四十条 本市加强建筑绿色发展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共性基础平台,完善建筑工程监管和房屋管理平台,探索建筑号牌制度,整合建筑全寿命期信息,推动实现数据汇集和信息互联互通。
第四十一条 本市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房屋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师负责制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在建筑绿色发展中的应用。
第四十二条 本市逐步提升绿色电力供应和消纳能力,推广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余热供热,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智能化,优化建筑用能结构。
第四十三条 本市推动城市副中心等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构建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系统,推进近零碳排放示范。
第四十四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完善建筑绿色发展工作协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协同,认证结果互认,监督执法联动,信用信息共享,促进相关产业协同发展。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四十五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建筑绿色发展:
(一)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评审中,优先考虑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自愿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者提高装配式建筑等级、主动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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