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作业时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收集、运输单位,要求其重新分拣;未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在服务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书面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预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置单位因突发事件等原因无法正常作业的,应当立即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第五章 源头减量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明确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目标,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产地、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推进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净菜上市。
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节约使用和重复使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物进行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回收、循环利用产品和快递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提供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物,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鼓励使用符合寄递运输安全要求的包装物进行产品包装,减少寄递运输环节二次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