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企业应当全面推广使用电子运单,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建立逆向物流协同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包装物回收和循环利用。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推行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等环保产品,不得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塑料购物袋。
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醒目节俭消费标志,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适量点餐、餐后剩余打包。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勺子、刀叉等餐具。
第三十八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系统。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单位在城镇居住区、农村居民点、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编制低值可回收物目录,拟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公众开放活动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将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日常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建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居民委员会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指导,配合做好业主的组织、动员、宣传、督导工作。
对住宅小区内任意弃置垃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示范文本,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内容纳入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等,并加强指导。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学校教育,督促和指导幼儿园、中小学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教学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