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打击报复,损害见义勇为人员名誉、荣誉或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障等各项措施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见义勇为群体的确认、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生效后,本市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与见义勇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