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4年施行)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邯郸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 时间:2024-04-30 | 5027 次浏览 | 分享到:
《邯郸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2023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大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受理申报、举荐后,可以会同或者委托同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应当自受理申报、举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对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后发给确认证书。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向申请人、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可以延长至六十日。需要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鉴定结论等作为确认依据的,出具结论时间不计入确认期。

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发现拟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可能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按规定将材料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在办理公务过程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及时向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通报。

见义勇为行为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近亲属申报或者其他人举荐的,行为发生地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直接作出确认决定。

第三章 奖励保障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褒扬奖励工作;所辖区域内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应当及时对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专项褒扬奖励;对事迹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褒扬奖励,或者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褒扬奖励。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嘉奖;

(二)记功;

(三)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四)颁发奖金;

(五)其他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承担平安建设职能的领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见义勇为工作协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市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对事迹突出,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励。

对事迹比较突出,在所辖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励;

“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本系统、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和影响,按规定授予本级“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称号或者推荐其为上一级称号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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