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福建省人大 | 时间:2025-03-21 | 6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2024年9月26日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通过,2024年12月1日起施,最新全文共七章四十五条。

第四章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拟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预防出台的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

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机制,对问题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行业和领域进行重点抽查。

第三十条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和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规定,落实监管责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对涉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保障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查。

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依法约谈被调查人,进行告诫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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