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所设奖的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奖品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不明确;
(二)兑奖时间、条件和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不明确。
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包括: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不投放、未全部投放或者仅在特定区域投放奖券或者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
(三)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兑奖;
(四)其他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一次以上抽奖机会的,累计获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通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网络,以声明、告客户书、风险提示等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并散布相关信息,或者向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作虚假投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对其他经营者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健康、信用、个人能力或者名誉等进行诋毁;
(四)其他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关闭等干扰行为;
(五)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六)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七)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