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福建省人大 | 时间:2025-03-21 | 6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2024年9月26日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通过,2024年12月1日起施,最新全文共七章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不得通过颁布行为规范、要求等方式实施、变相实施或者组织他人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

第三章公平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保障经营者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国家特殊政策,实施下列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内容: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二)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三)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四)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商品采购等经营活动;

(五)排斥或者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七)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网络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通过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

(三)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信息;

(二)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或者伪造口碑、恶意设置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营销;

(三)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四)虚构排名、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忽略前提条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

(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宣传中虽已提示以实物为准,但实物与宣传严重不符;

(七)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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