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最新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南通市人大 | 时间:2025-03-21 | 11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大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人大批准,最新全文共十章第五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加快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互通共享,推进本地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使用。依托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合居家护理、健康医疗、养老助餐、呼叫服务、家政服务、临时陪护等方面的需求信息和供给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智能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第四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发展银发经济,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深度融合,重点发展养老护理、智慧养老、老年用品、老年宜居等养老产业,扩大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组织相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实施养老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养老服务市地方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制定并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四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贴资金的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服务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履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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