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各类媒体宣传诚实守信的典型,报道、披露各种失信行为和事件。
本市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中增加诚实守信内容的宣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使用以及实施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等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尽审核义务、违规对外查询的,由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信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信用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主体和处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使用等过程中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窃取、提供、出售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从事信用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