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全文)

来源:南康家具网 | 来源:黑龙江省人大 | 时间:2025-03-19 | 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等各环节加强信用自律,遵守行业信用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诚信经营、诚信履约、公平竞争。鼓励市场主体建立信用管理流程,申领信用信息识别码,集成、便捷展示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出行业标准建议,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等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教育科研、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社会组织、网络环境等领域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从业准则,引导职业道德建设,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营造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氛围。

社会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树立信用意识,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关注自身信用状况,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依法履行职能,严格公正司法,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依法及依照有关规定推进审查起诉、调查取证、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司法执行等环节公开,提高司法效率,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乡风和农村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村信用信息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纳入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者其他关联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赋能,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信用主体的信用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供给,降低融资成本。

探索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民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信用金融产品,提高信用贷款的可得性和便利度。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诚信教育规划,在全社会开展诚信教育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等内容纳入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课程。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信用服务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在精神文明创建、评先评优、道德典型评选和行业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中树立诚信典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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