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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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人大通过,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人大会批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共五章三十六条。

泉州市华侨历史遗存保护条例

(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和利用,凝聚侨心侨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华侨历史遗存中涉及的文物、档案、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历史遗存,是指在本市留存下来的见证各历史时期特别是近现代华侨生活、创业、奋斗以及参与国内革命、建设和改革等重要历史活动,反映华侨爱国爱乡、拼搏奋斗等精神,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历史价值或者艺术价值的史迹、代表性建筑、场所和文献资料、实物等,主要包括:

(一)不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如华侨的故(旧)居、祖厝、宗祠;侨批信局遗址;侨捐侨建工程;涉侨纪念堂馆、碑亭、烈士陵园等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二)可移动华侨历史遗存,如侨批、文书、书信、手稿、图书、音像、票据、证件、族谱等重要涉侨文献资料和实物。

第四条 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分类管理、有效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将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遗存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发现违反华侨历史遗存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华侨历史遗存的保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侨务、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档案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华侨历史遗存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历史遗存保护的具体管理工作: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名录的编制和管理等工作。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涉侨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涉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涉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涉侨档案保护的监督管理。

侨联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参与华侨历史遗存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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