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7日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自2024年9月30日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项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一)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三)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文明乡风。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