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8月27日泉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8月28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动员居(村)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鼓励和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
第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水利、交通运输、商务、新闻媒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网络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管理的高效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及时抄报、移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