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84
今天
282
2天前
71954
3天前
298
4天前
461
5天前
800
6天前
1356
14天前
1036
16天前
2586
17天前
1961
18天前
2121
18天前
2865
19天前
1732
20天前
1926
21天前
1766
22天前
971
23天前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专业用语的含义是:
(一)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以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梯、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备、避雷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造景观、信报箱、沟、渠、池、垃圾容器、垃圾转运设施等;
(三)共有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道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含办公用房、清洁用房、储藏用房、业主活动用房)等。
第七十三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承接查验备案书等示范文本。对示范文本作出修改的,不得减损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信息
799521
581245
330891
255672
223890
216580
207083
203834
203702
185689
171475
162771
160522
106533
105899
103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