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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第四十一条 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第四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 职工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应当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应当场办理,即时办结提取手续。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 网上办理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开展网上归集、提取业务,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业务。
第四十六条 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城转移等。
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办理单位账户设立、委托代扣汇缴等业务。
第四十七条 网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账户封存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可以开展其他网上提取业务。
第四十八条 单位申请开通网上归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资料;
(二)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当与单位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为单位开通网上业务;
(三)审核不通过的,管理中心应当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四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应当包括管理中心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变更、中断或者终止、使用规则、隐私保护、内容所有权和争议解决等信息。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网上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网上直接办结的,应当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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