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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合作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经营者建设茶叶加工厂的,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合理建设用地需求;在茶园内建设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茶叶种植、初加工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需要使用土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建设茶博园、特色村镇等,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五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二十条 洞庭山碧螺春茶开采日根据当年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叶生长情况和天气因素,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与茶产业的宣传,定期发布有关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与茶产业保护、管理的信息。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园林、公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馆(站)、博物馆、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的展示、展览、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的宣传。
第二十一条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保护名录,将下列相关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以及相关的史迹、建筑;
(二)茶树种植、制茶、仓储、运茶、品茶技艺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
(三)诗词、美术、书法、歌舞、评弹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其他表现形式的文化资源。
第二十二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碧螺春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江苏吴中碧螺春茶果复合系统”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鼓励洞庭山碧螺春茶制茶大师、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工作室、茶叶传习(培训)中心等,开展授徒、教学、传播、交流等人才培养和文化传承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建设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茶史展示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强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鼓励创作突出地方特色的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作品,推广茶知识、茶文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包装销售洞庭山碧螺春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或者转让、赠与、借用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按照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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