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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条例
(2023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茶园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品牌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产业扶持与发展
第五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洞庭山碧螺春茶文化,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保护,保障和提升洞庭山碧螺春茶的品质,促进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洞庭山碧螺春茶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洞庭山碧螺春茶,是指制茶的幼嫩芽叶采自本市东山镇(洞庭东山)、金庭镇(洞庭西山),种植模式以茶果复合系统为主,茶树品种以洞庭山群体小叶种为主或者选用经审定的良种进行繁育、栽培的茶树,采用鲜叶拣剔、高温杀青、热揉成形、搓团显毫、文火干燥等制作工艺,具有纤细多毫、卷曲呈螺、嫩香持久、滋味鲜醇、回味甘甜主要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茶果复合系统,是指以茶树为主,在茶园中嵌种枇杷、柑橘、杨梅、板栗、梅树等果树的农业生产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和管理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吴中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和管理工作。
东山镇、金庭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茶树种植、茶叶采收、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推动制定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四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其他县级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洞庭山碧螺春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大数据、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洞庭山碧螺春茶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洞庭山碧螺春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增进会员交流,加强品牌保护和宣传推广,依法为洞庭山碧螺春茶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章 茶园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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