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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推进绿色生态茶园建设,稳定种植面积,延续优良品种,提高茶园的生产能力和茶叶品质。
市、吴中区、东山镇、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要求,推动洞庭山碧螺春茶基地、后备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洞庭山碧螺春茶种植面积普查并登记造册。
第七条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种植茶树、管理茶园。
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产绿色生态茶叶,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洞庭山碧螺春茶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八条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有计划地组织普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建立种质资源档案。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每十年普查一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洞庭山碧螺春茶树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
市、吴中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洞庭山碧螺春茶树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示范、推广、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保护。禁止破坏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树龄或者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洞庭山碧螺春古茶树开展调查,登记建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品牌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主导、农户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发展、推介、保护和利用的运行机制,增强品牌的影响力、竞争力,提升品牌价值。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洞庭山碧螺春茶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洞庭山碧螺春茶等行为,推动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跨区域执法协作与维权援助,维护洞庭山碧螺春茶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洞庭山碧螺春茶实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的品牌保护机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实现洞庭山碧螺春茶鲜叶来源地、茶树品种和鲜叶采摘、加工等过程可追溯管理。洞庭山碧螺春茶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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