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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编制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龙脊梯田风景名胜区规划、文化旅游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 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分为核心区和拓展区,实行分区规划、建设和管理。
平安梯田、龙脊古壮寨梯田、大寨梯田、小寨梯田,列入核心区。核心区和拓展区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龙脊梯田专项保护规划划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龙脊梯田核心区和拓展区具体范围的划定,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梯田保护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不得损害土地、林木、水源以及其他各类设施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能源、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选址、选线和利用,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龙脊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的项目和设施,应当符合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违反规划、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严格按照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开展建设,严格实行规划许可。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十六条 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及周围林草植被、水体、灌溉系统、地形、地貌等。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相关植被和环境原貌。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严重妨害梯田景观利用,影响梯田景观效果,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符的建筑物,应当按照龙脊梯田保护专项规划进行整治或者改造。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殡葬用地和建设应当规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造册,设立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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