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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保护和管理;对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
加强对茶文化遗迹的保护、修复和珍贵茶树茶种的保护,传承传统制茶技艺及其相关文化习俗。
第二十九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管护机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管护员,加强日常巡查、巡护,及时报告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行为。符合条件的原住居民优先聘用为国家公园管护员。
第三十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根据保护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依法批准,可以在国家公园的主要路口和重要路段设立检查站或者检查哨卡,依法对出入国家公园的车辆、人员和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进行检查、检疫。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便利措施方便国家公园内的原住居民通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国家公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国家公园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职责,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毁林种茶等实行联动执法。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检查工作,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三)进入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进行查验;
(四)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物品以及从事破坏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六)查封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武夷山国家公园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考核评估制度。
武夷山国家公园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武夷山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会同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考核检查评价机制,对国家公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的行为。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及国家公园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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