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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统筹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乡村产业发展、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明确村庄发展目标、村庄建设边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民住宅建设要求等重要内容,并与乡镇域规划相衔接。
涉农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村庄空闲地等整理,优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满足乡村振兴用地合理需求。
支持创建乡村振兴示范村。
第九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标准协调、互联互通,保障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发展需求。
第十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区域教育资源,科学合理布局乡村学校,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教育资源向乡村延伸,完善集团化办学、点对点帮扶、教师跨区跨校教研和培训、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共享等政策措施。
在生源较少、基础薄弱的乡村地区,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完善住宿、通学保障的前提下,整合教育资源开展中小学校集中办学。
第十一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按照便利可及原则统筹设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推进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健全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药品,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加强岗位培训、实行优惠待遇。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动城区优质医疗资源向乡村下沉,完善医疗联合体建设、定期巡诊、互联网诊疗等政策措施,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统筹建设乡村养老服务设施;完善优先保障、精准帮扶政策,为农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村民委员会、志愿服务组织和村民互助组织开办老年餐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本市完善城乡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稳步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探索通过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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