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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4年5月31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六章 生态宜居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健全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乡村振兴责任制。
第三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
第四条 本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应当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乡村在保护利用农业资源、供给重要农产品、构建首都生态屏障、传承京韵农味乡村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第五条 市、涉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乡村振兴责任制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振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的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投资、返乡入乡创业、帮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市推动完善京津冀乡村振兴促进协同工作机制,在农业科技创新、农产品供销、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传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等方面加强交流合作。
第二章 城乡融合
第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乡镇域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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