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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24年修正)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08年9月19日宁夏人大通过,2018年11月29日修订,2024年5月30日修正,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六章三十九条内容。
来源: | 来源:宁夏人大 | 时间 :2024-07-03 | 53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界桩的,由界标、界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湿地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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