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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30日眉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4月30日眉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眉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 业 主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管理维护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委托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诚实信用、服务规范、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平安小区”建设,完善社会化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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